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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法规

规章制度

华东交通大学档案馆印章管理办法

发布者:  时间:2022-09-28 09:24:30  浏览:
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档案馆印章管理,维护印章的权威性、严肃性,杜绝漏洞发生,确保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第27号令)的规定:“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。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,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。”结合档案馆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为在学校备案的“华东交通大学档案馆”、“华东交通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”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档案馆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、通知、出具的介绍信、统计报表以及档案资源的查询、学历认证、个人档案查证、归档证明等材料的用印。

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

(一)印章保管实行专人管理、专柜存放。印章专管人员由馆长指派,专管人员要确保印章的绝对安全,防止印章被滥用或盗用。

(二)保管的印章如有异常情况,要及时上报馆长。印章遗失,要立即到公安局报案,并登报声明作废。

(三)印章专管人员因事、病、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,经馆长同意,可将印章移交他人临时管理。专管人员要向临时管理人员交接工作,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。

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

(一)档案馆实行用印登记制度。行政印章由馆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,用印之后应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用印情况。业务用印(包含学籍查询、学历证明、个人档案查证、归档证明等),业务经办人在出具材料上用印“与原件一致”印章并签名,在利用登记本上登记用印情况。方可办理用印手续。

(二)不得在空白介绍信、空白便函、空白证件上用印。

第六条 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内容有误的,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;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,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,并报告馆长处理。

第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,遵守保密规定,严格照章用印,严禁擅自用印。

第八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
华东交通大学档案馆

2022年9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