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,为了加强管理,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,既能确保机密安全又便于提供利用,特制定本借阅制度。
一、借阅档案,需办理借阅手续,经有关领导批准,方能借阅。
1.借阅本部门的案卷,到档案馆办理借阅手续即可。
2.借阅非本部门案卷,须经借阅部门负责人同意,档案馆馆长同意。
3.借阅党委、常委会记录、须经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,借阅校长办公会记录须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。
4.借阅标有机密的科技档案,只限于与该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,须课题组长同意,有关部门或校保密委员会批准。
二、借阅档案一般在档案馆阅览,确因工作需要,经有关领导批准,方可借出,借用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周。
三、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不得转借他人,不得携带外出,不得随意扩散。必须保持案卷的清洁、完整,不得拆散,严禁涂改。
四、外单位借阅本馆档案,须有单位介绍信,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能借阅。
五、档案借阅、归还时,双方均应清点检查,如发现泄密、涂改、缺损等情况,应视情节轻重对借阅人员给予教育以至处分。